我国民法典增强了侄儿女、甥儿女财产继承规章制度,当遗嘱继承人无另一半、儿女、爸爸妈妈这种第一顺位继承人,且遗嘱继承人兄妹先去世,兄妹其子女,其实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儿、小侄女、侄子、小侄女,可财产继承。

这种财产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人,不可以抵抗遗书。法律目的是为防止财产归公,激励家属互帮互助。假如遗嘱继承人在民法施行前过世,这项制度还可以可用吗?又该怎样可用呢?近日,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结案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,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裁判员标准。

未婚未育男人过世

小弟和小侄女为传承其房地产对薄公堂

冯先生的爸妈早些年相继离世,哥哥2017年过世,留出女儿小敏;二哥未婚未育,在2020年7月过世,留出上海房屋一套。冯先生觉得,二哥并没有另一半、儿女、爸爸妈妈等第一顺序继承人,都没有自书遗嘱,自己是哥们,依规归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,理当传承二哥留有房产,但大哥的女儿小丽,其实就是冯先生与他二哥共通的小侄女,提出诉讼,觉得这套房她全给。

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法官助理张景琨详细介绍,小侄女小丽觉得,长辈早些年过世,二叔一生未婚未育,去世之后也没有留下遗书。依据民法,侄甥是能够财产继承的。自己是小侄女有权利传承二叔的遗产,三叔应该把二叔留下来的房屋分自身一半。

法不溯及既往

除外情况怎样可用?

该案案件争议焦点取决于,冯先生的二哥要在民法施行前离世的,此案应当适用原法定继承,或是可用民法有关侄儿女、甥儿女财产继承的新规定?

依据最高法院有关民法时间效力的法律条文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),遗嘱继承人在民法施行前死亡,正常情况下应当适用那时候实行的法律法规明确传承法律事实。但是同时,司法解释规定了即便遗嘱继承人在民法施行前身亡,也可由被继承人的侄儿、小侄女、侄子、小侄女财产继承的除外情况。

张景琨表明,法不溯及既往是标准。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动,在以往的司法实践,因为法定继承人范围窄小,尤其是“失独群体”“丁克一族”,在没有任何自书遗嘱的情形下,容易出现财产无人继承,被国有化或是集体组织全部的状况。

因此,民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了,在没有任何继承者都没有受遗赠人的情形下,尽管遗嘱继承人过世在民法实施以前,但也能除外地溯及可用侄甥财产继承规章制度。但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三个条件:

一、确实没别的继承者或受遗赠人;

二、侄甥代位求偿的被代位继承人,其实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妹不会有以前丢弃、凌虐遗嘱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;

三、财产在民法施行前没重新处理的。

显而易见,冯先生做为哥们,则是二哥的第二顺序继承人,因此,本案并不属于“财产无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”的情况。法院认为,此案应适用1985年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,冯先生做为被继承人的哥们,归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,依法享有遗产继承。小侄女小丽认为根据民法财产继承大叔财产,欠缺法律规定,不予采信。

最后,法院判决书房子归冯先生全部。裁定已生效。

未婚男子去世留下上海一套房 亲弟弟要继承之际....

侄甥财产继承制法律

目的是为了推动真情和睦

在民法施行前,仅有孙子辈有代位继承权。民法新增加的侄儿女、甥儿女财产继承规章制度怎样可用?这项制度适用的含义是什么?

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详细介绍,民法要求,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传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传承;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传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传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包含兄妹、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。

如果这个时候,被继承人的兄妹在于遗嘱继承人过世,那样遗嘱继承人兄妹其子女其实就是被继承人的侄甥,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,也是有代位继承权的。

这就是民法新增加要求,扩张代位继承人的范畴,降低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、被国有化或集体组织全部的情况,让财产有更多机会在朝内部结构传承与分派,充分运用财产抚养、护幼等家庭关系,促进家庭关系更为融洽。